(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質權是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3、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4、(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5、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6、(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7、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
8、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9、(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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