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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11日電(記者金歆)為規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信辦8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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