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婚姻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包括計劃生育義務、相互撫養義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自行約定的財產約定有效的,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并且以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
【資料圖】
一、
婚姻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
婚姻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
1.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4.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5.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二、
夫妻雙方自行約定的財產約定有效嗎
夫妻雙方自行約定的財產約定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只要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損害國家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這樣的約定合法有效,且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
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沒有特殊約定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