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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5月22日訊 (通訊員 常志飛 張雯 葉秋云 記者 王國柱)王某在高速公路上開著車,突然前面出現不明障礙物,他避讓不及撞上了上去。保險公司按約理賠給王某后,轉身以未盡到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為由代位追償,把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泰興法院審理了這起特別的案件。
王某在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報了警,保險公司及時趕來對車輛進行定損,并依據王某投保的交強險和綜合商業險,賠償了14780元。保險公司認為,高速管理中心作為公路經營主體,應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狀態以及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的義務。
如今,高速公路公司并未履行職責和義務,造成王某車輛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已經向王某支付各項賠償款,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為此,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償保險賠款14780元。
高速管理中心認為王某駕車與高速上的不明物發生碰撞,駕駛員未謹慎駕駛行為與前車遺落物的行為間接結合共同導致損害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對象應為在高速遺落不明物的車輛,而非高速管理中心。
后經泰興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當天,交警部門已于當天下午5時27分通知高速管理中心該地點存在雜物,事故發生在18時10分左右,養護人員到達現場時事故已經發生,因此,高速管理中心未完全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
同時,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王某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與損失的發生亦有因果關系,故其自身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酌定高速管理中心承擔事故損失30%的責任,即高速管理中心應賠償保險公司4434元。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