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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欺騙投保人等問題 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被罰款95萬元
      來源:科技金融在線 2023-06-25 12:43:41

      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資料、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等問題,被罰款95萬元。


      (資料圖片)

      日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被湖北銀保監局合計罰款95萬元,經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30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銷售誤導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筆數共13筆,金額合計68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2年1月至2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二部舉辦產說會宣傳產品惠贏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所用課件以及現場錄音中多次出現“保底”“保本付息”“復利”“利息”等與銀行存款產品對比的描述;部分課件存在“10年相當于銀行單利6.2%,20年相當于銀行單利8.2%……”等描述。

      (二)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三部及其下屬陽光支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二部召開產說會,所用課件存在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進行對比、宣傳內容與實際保險條款中保障范圍及報銷醫院類別不一致、多次出現“市場唯一”“最長”等表述等問題。

      (三)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襄陽中支公司個險業務員王麗通過本人抖音號對外發布短視頻宣傳“穩贏兩全”產品,視頻中出現“本金6萬,20年本息(單利4.2%)10.44萬……增值的48萬,折合成‘年單利’,相當于每年4.2%”等表述。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筆數共42筆,金額合計601.86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以“個人月FYC”“首期津貼”“分公司方案加扣款”等名義編造工資薪酬表,向2名銀保渠道部經理發放傭金共計1351.82萬元,上述2人通過“卡取”“ATM卡取”等方式取現29筆,累計567.57萬元,主要用于外部招待和團康活動。

      (二)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向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支公司1名代理人發放傭金13筆共34.29萬元,資金實際轉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區經理范璟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其業務經營及家庭消費支出。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的行為,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2021年8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營銷部擬定費用支出方案,針對內勤員工購買某年金險產品提出方案獎勵,內勤員工可指定外勤服務人員提供保單和養老社區入住服務,投保成功后外勤服務人員可獲得相應獎勵。方案期間該公司7名代理人與8名內勤投保人簽署《服務對接函》,上述7名代理人獲取方案獎勵后將13.68萬元方案獎勵資金通過傭金賬戶轉賬至內勤投保人個人賬戶。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的行為,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編制虛假資料-虛列費用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間,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業務支持部和武漢運營部先后編制10次未真實發生的業務招待和業務宣傳事項,提供相關發票報銷招待費和宣傳費30.09萬元,實際用于購買禮品和購物卡,作為工作激勵發放給理賠調查人員,用于渠道維護、提高調查效率。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虛列費用”的行為,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情況,涉及營業機構8家,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1903-A號房作為金鶴園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1903-A號房作為陽光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2103-A號房作為金鶴園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1902-D、1902-I號房作為武湖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勝支公司租賃新世界中心A座24層2408、2409、2410號作為武勝支公司臨時職場。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后湖營銷服務部租賃新世界中心A座24層2411號作為后湖營銷服務部臨時職場。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中南支公司租賃帝斯曼國際中心3號樓第15層1、2、3、4號房作為南湖營銷服務部新籌團隊臨時職場。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中南支公司租賃江夏區大橋新區辦事處大橋村聯投廣場商業區一期23棟11層4號房作為江夏營銷服務部臨時職場。2021年7月7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泰合營銷服務部租賃陽邏湖濱花園二期2號樓二層作為陽邏營銷服務部職場。上述新增營業場所均未經監管部門批準。

      上述“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行為,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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