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是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近些年來,保險業在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價值創造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逐漸成為國民經濟體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保險企業產品品種繁多,專業性強,產品創新性強,尤其需要從日常涉稅事項做起,強化稅務風控。
風險點一:交際應酬項目的進項稅額未轉出
P保險企業是中國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一級分公司,在青島轄區內下設數個分支機構,在山東省內管轄數個中心支公司。稅務部門風險管理人員發現,該企業針對用于公務活動的外購食品、酒水,未全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存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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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查,該企業2016年—2017年多次購進酒水、食品等貨物,并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此同時,企業2016年—2017年分別將相應的酒水、食品等轉入“市場費用——宣傳用品”進行核算。經檢查,在公務活動中,這些酒水、食品主要用于個人消費和交際應酬,但該企業未全額將對應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本案例中,P企業在公務活動中,將酒水、食品等外購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和交際應酬,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最終P企業補繳了增值稅并繳納了相應滯納金。
結合保險行業特點來看, 保險企業會發生購進酒水、食品等招待客戶的行為,這類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納稅人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處理 。
風險點二:交強險救助基金稅務處理不合規
D保險企業是中國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屬一級分公司,在青島轄區內下設數個支公司。稅務部門風險管理人員通過往來科目分析,發現該公司“其他應付款——交強險救助基金”科目只有貸方發生額和期末貸方余額,其對應科目為“提取交強險救助基金”,核算提取交強險救助基金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稅務部門風險管理人員認為,保險公司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納稅調整由公司總部參考各地分支機構上報情況,統一完成。總部是否全面掌握各地分公司關于交強險救助基金的實際繳納情況,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納稅調整,是值得關注的風險點。
通過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交流,稅務部門風險管理人員得知,交強險救助基金,由保險公司的財務系統每月自動從業務系統中,根據交強險保費收入,按照2%的比例進行計提,計入當期損益,并自動生成會計憑證。同時,D企業總部地區交強險救助基金管理部門至今尚未成立,致使該企業提取的交強險救助基金無法上繳。經確認,D企業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直接將相應的交強險救助基金進行稅前扣除,未考慮稅會時間性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交強險救助基金應在提取后上繳至當地交強險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相應發票,并作為企業的一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由此, 企業提取的交強險救助基金,應在實際上繳并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相應發票后,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對D企業來說,雖然每月自動按照交強險保費收入計提了交強險救助基金,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但由于交強險救助基金并未實際上繳,計提的相應費用暫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應進行納稅調增。最終,D企業補繳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并繳納滯納金。
交強險救助基金無法上繳的情況,在保險行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實際經營核算中,如當地無法上繳,企業應準確處理稅會時間性差異,在提取交強險救助基金時,對相應的費用支出,暫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待上繳至當地交強險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相應發票后,再作為企業的一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并進行稅前扣除。
風險點三:為員工投保商業險未代扣代繳個稅
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E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是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設的省級分公司之一,主營保險業務,險種涵蓋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12個大類。 結合從征管系統提取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等信息,以及近幾年金融監管部門在金融保險等高收入行業的審查審核重點 ,稅務部門風險管理人員發現,E分公司除基本“五險一金”外,還為員工辦理了商業性意外險。通過分析“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會計科目,稅務部門風險管理人員意識到,該企業可能沒有就該事項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5〕94號)的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或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應分別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和辦理投保手續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最終,E企業補充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保險企業普遍存在為員工投保商業性保險的行為。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應作為員工福利,在辦理投保手續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要按規定及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來源:中國稅務報,原標題:保險企業:日常事項處理好,稅務合規更“保險”,2023年07月07日,版次:07,作者:劉莎 張萌 趙中堂,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