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期,上海外灘又迎大客流。
8月14日,上海電視臺報道了外灘一出租車司機動“歪腦筋”開高價,被納入行業黑名單。近年來,出租車議價、拒載等現象引起市民關注,行業黑名單是什么?對駕駛員有著怎樣的約束作用?
澎湃新聞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這份行業“黑名單”由上海出租車行業協會于2019年建立,全稱為“入職駕駛員查詢系統”,目前大眾、強生、海博、錦江等近百家出租車企業已經共享了相關黑名單信息。
(資料圖片)
上海出租車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系統記錄了駕駛員在企業內的違紀、違法情況,以及駕駛員被上海交通委執法總隊處罰的情況,供企業錄用駕駛員時參考。駕駛員入職時,企業應登錄系統進行查詢,對于出現違法、違紀情況的駕駛員謹慎錄取。“對于嚴重違法違紀的駕駛員,比如出現被執法總隊吊銷準營證違法行為的,也會被記錄在系統內,出租車行業的所有企業五年內不得錄用。”
對于沒有準營證,還在培訓階段的駕駛員,這份“黑名單”也有一定約束力。上述行業負責人稱,該系統也已經接入一網通辦,系統將駕駛員的違法記錄在內,對于出現嚴重違法、違紀現象,如有被交通委執法總隊吊銷執照等相關違法情況的,五年內該駕駛員不能辦理準營證。
下一步,上海出租車行業協會將進一步發揮入職駕駛員查詢系統作用,與網約車平臺共享,“計劃今年年內將網約車駕駛員征信情況放入系統。”
上海出租車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鏈接】
出租車駕駛員拒載、議價怎么罰?
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客運服務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的運送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絕運送乘客的行為:(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遇乘客招手,停車后不載客的;(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在營業站內不服從調派的;(三)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在客運集散點或者道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駕駛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責令其暫停營業十五天,并處二百元罰款。
哪種情況下駕駛員會被暫停營業十五天?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會被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其暫停營業十五天:首次發生多收費,超過標準100元以上不到200元或者超過標準1倍以上不到2倍的;擅自降價,發生兩次以上的;載客不使用計價器的;計價器損壞,在當次營運業務結束后繼續營業,發生兩次以上的;營運中以物品遮擋計價器主機面板,發生兩次以上的;擅自拆動計價器鉗印;不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費發票,造成乘客投訴或者媒體曝光等不良影響的;未按規定輸出營運管理卡內營運數據、修改營運管理卡內營運數據或者營運時未使用本人營運管理卡,發生兩次以上的;擅自將客運服務車輛交與其他出租汽車公司從業人員的;攬客合乘,發生兩次以上的;擾亂營業站點秩序的。
哪種情況駕駛員會被取消客運服務的營運資格?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會被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其取消客運服務的營運資格:一年內已被處以暫停營業,再次發生應處以暫停營業的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多收費,且在當次營運業務中多收費金額超過標準100元以上不到200元或者超過標準1倍以上不到2倍的;多收費,超過標準200元以上或者超過標準2倍以上的(如多收費金額既符合本檔中兩種計算標準之一的,又符合本序號第1檔中兩種計算標準之一的,適用本檔的處罰標準);出具廢、假發票且多收費的;惡意捉弄、侮辱或毆打乘客的;被處暫停營業期間繼續營業的;利用客運服務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故意造成計價器失準或損壞,以及利用其它手段舞弊的;因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被處行政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竊取乘客卡內資金的;擅自將客運服務車輛交與非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駕駛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假冒出租汽車或者駕駛假冒出租汽車的;拒絕乘客的運送要求,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到媒體曝光,產生負面社會影響的;(2)采用威脅、辱罵、毆打等方式阻礙、抗拒執法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3)服務態度特別粗暴、惡劣或者威脅、辱罵、毆打乘客的;(4)再次發生的;(5)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