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一)主體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二)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1、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著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行為人雖未依約履行,但承認債務并積極履行或創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觀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財物系為抵消債權,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采取占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從而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