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崔文靜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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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公司或個人代替券商招攬、服務客戶,這一現象過去并不鮮見。合法途徑下,它是券商向三方公司投放廣告,進行互聯網營銷的策略之一。但這一策略有時會被不法者利用,假以受托之名,誤導投資者建立信任后進行惡意誘導牟利。
但從現在開始,券商招攬、服務投資者只能由證券公司親自進行,任何第三方或個人的行為均不再合規。
6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正式發布包括《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內的兩項自律規則和兩個配套文件。根據《實施細則》,證券公司選擇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第三方載體僅可發布經過證券公司審核的材料,不得以個人名義或第三方載體名義宣傳證券公司業務、代證券公司招攬、服務投資者。
某券商內部人士肖瀟(化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上述規定意味著以第三方名義攬客被禁止,這有助于大幅減少網絡詐騙,壓縮假借券商之名發布違法信息、誘導投資的不法分子生存空間,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此外,《實施細則》還從投資者管理、營銷管理等五大維度細化券商經紀業務管理要求,包括禁止低價攬客、針對大額資金劃轉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等。
受訪人士認為,此番券商經紀業務管理新規定的出爐,既能夠敦促證券公司規范展業行為,提高核心競爭力,切實發揮好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又有助于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健發展。
低價攬客被禁
6月9日晚間,中證協發布《實施細則》《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賬戶管理規則》等兩項自律規則,以及《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必備條款》《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必備條款》配套文件。
其中,《實施細則》與投資者關聯最為密切,在新規定之下,一些過去可行而存在風險的行為被按下禁止鍵。
首先,低價攬客不再被允許。《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切實提升服務質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壟斷,不得有惡意低價攬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過去,惡意低價攬客的行為并不鮮見。比如,為了吸引投資者開戶,傭金一降再降,導致嚴重的惡性競爭。再比如,為了賣出產品,承諾最低收益,其潛在邏輯也是低價攬客。”另一券商人士劉瑋(化名)向記者分析。
肖瀟認為,在低價攬客之下,券商容易出現違規承諾或其他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禁止低價攬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保持行業健康發展。
在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看來,禁止惡意低價攬客能夠防止券商之間價格戰的同質化競爭,從而促進券商提升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竟爭力,進而形成高質量行業發展態勢。
嚴禁第三方攬客
其次,第三方公司或個人代替券商招攬、服務客戶被明令禁止。《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明確,證券公司選擇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平臺等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的,應當與第三方載體簽署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第三方載體僅可發布經過證券公司審核的材料,且不得以個人名義或第三方載體名義宣傳證券公司業務、代證券公司招攬、服務投資者。
一方面,這意味著投資者服務只能由證券公司親自進行,不能做任何對外委托。
“不得以個人或第三方名義攬客,可以大幅減少網絡詐騙。”肖瀟認為此條規定的出臺有助于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從此以后,再有非券商人員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相關的任何服務,一律為假。”
另一方面,第三方載體僅可發布經過證券公司審核的材料,而券商合規往往更為嚴格,且券商需對其審核過的材料承擔責任。“過度承諾、過度宣傳的行為將會明顯減少,券商無法再對此視而不見,否則日后可能會受到處罰。”肖瀟說。
田利輝亦認為,該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互聯網廣告的應有主體責任,能夠防止第三方載體為了效益而開展擴大或虛假宣傳,防止券商做甩手掌柜有意無意地進行過度粉飾。
田利輝同時表示,這一規定會改變券商廣告投放的收益轉化,但屬于良性改變和規制優化。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互聯網廣告投放,《實施細則》同時規定,投資者招攬、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的任一環節,應當由證券公司獨立完成,第三方載體不得介入。
對此,肖瀟分析道,互聯網環境下,投資者信息泄漏的風險相對較高,由券商統一管理后,有助于降低投資者信息泄漏的可能性,繼而更好保護投資者信息安全。
大額資金劃轉需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
此番證券經紀業務管理新規定的出臺,不僅就券商攬客、互聯網廣告投放等細化要求,而且在投資者身份識別、客戶回訪等方面同樣做出進一步規范。
新規在投資者身份識別上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首先,個人投資者相關賬戶資金首次超過千萬元需要強化身份識別。《實施細則》第八條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對機構投資者、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金融資產(不包括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首次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的個人投資者強化身份識別。
與此同時,證券公司使用銀行、保險類金融機構采集的投資者身份信息的,投資者身份識別義務及相應的責任不因信賴上述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而免除。
其次,投資者賬戶出現大額資金劃轉時,證券公司應當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大額資金劃轉情況包括:資金劃轉金額與投資者資產收入情況明顯不一致,資金劃轉金額與已掌握的投資者年齡、職業、注冊資本等信息相矛盾,資金劃轉金額、次數、頻率存在異常,無實質交易且頻繁發生大額資金劃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位頭部券商的營業部總經理曾告訴記者,幾個月前曾有監管人員到其所在營業部檢查客戶賬戶,發現一位85后客戶名下存在數千萬元資金,監管要求查詢資金來源,當客戶告知為其母親所給以后,監管又要求查清該客戶母親的資金來源。
“嚴查資金來源,雖然加大了相關券商人員的工作量,增加了客戶的時間成本,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擊洗錢等不法行為,有助于良好市場生態的形成和完善。”劉瑋對此評論道。
每年回訪比例不低于客戶總數的10%
此外,新規亦對客戶回訪作出了量化規定。
根據《實施細則》,對新開資金賬戶的投資者,回訪確認后賬戶方可使用;對新增證券交易場所設定準入條件的各類證券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券商需在開通相應交易權限后三十個自然日內完成回訪。
對賬戶使用、資金劃轉、證券交易等存在異常情形的投資者,回訪時間則需要在兩個交易日以內。
對其他投資者,每年回訪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下同)的5%。證券公司開展回訪工作的,每年回訪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細則》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者提供市場資訊、投資者教育服務等其他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不得提供其他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
“實踐中,為了吸引客戶,有些券商從業人員實際提供的服務五花八門,甚至包括留學服務、作業輔導等。這些服務只能私下進行,并不合規。”劉瑋分析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