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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換宅基地多年后反悔,親兄弟對簿公堂
      來源:大洋網 2023-07-07 20:51:09

      十年前,兄弟倆就宅基地(房)互換達成口頭協(xié)議。哥哥在互換后的新宅基地上拆舊建新,建起了一棟小洋樓。弟弟沒有建新房,仍然住在原哥哥的舊房屋里。為了明晰雙方權益,雙方又簽訂一份書面互換協(xié)議。不料,多年后弟弟反悔,訴至法院,主張房地互換協(xié)議無效。法院會支持嗎?

      張金(化名)和張銀(化名)為親兄弟關系,均為花都區(qū)某村村民。2013年1月,為方便生產和生活,哥哥張金和弟弟張銀經口頭協(xié)商,互相交換宅基地和房屋,即張金將自家宅基地、房屋與弟弟家宅基地、房屋互換。兄弟倆當時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也沒有辦理變更登記。隨后,哥哥張金拆除了弟弟張銀原宅基地上的泥磚房,建了一層房屋。2019年又加建了兩層,變成了一棟三層小樓房。

      2019年11月,弟弟宅基地(原哥哥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認定為危房被政府有關部門拆除。


      (資料圖片)

      2021年,為了明晰雙方權益,兩兄弟補充簽訂《屋地交換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并征得家庭所有成員同意和認可,于2013年1月無償交換屋地,交換后不得反悔,地塊由各自建屋和使用,協(xié)議下方有雙方、各自家庭成員及見證人簽名。

      但書面協(xié)議簽訂后,由于兩家物質條件差距,張銀看著哥哥靚麗的小洋樓,產生了不平衡感,既后悔又不忿。

      2022年初,張銀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協(xié)議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要求確認協(xié)議無效并返還原宅基地。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銀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花都區(qū)人民法院經辦法官肖志強指出,在我國農村地區(qū),村民基于生產生活便利所需,互換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時有發(fā)生。雙方多采取簽訂互換協(xié)議,并由村委會或村民進行見證,且雙方互相交付產權證書等形式確認互換事實,相當一部分村民沒有重新向政府申請變更登記。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就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愿互換后,雙方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此互換行為是否有效。

      本案中,兩兄弟均為案涉土地所在村集體組織成員,由于宅基地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故該協(xié)議書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雙方作為戶主自愿簽訂宅基地使用權互換合同,并由各自家庭成員及見證人簽名,足以證明該協(xié)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結合互換后雙方已將各自宅基地交付對方使用的事實,可認定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要進行變更登記,但是變更登記手續(xù)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僅是確認權利變動的手續(xù),互換宅基地的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政府部門履行后續(xù)登記的義務。因此,張銀主張案涉協(xié)議書無效并要求張金返還案涉宅基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宅基地是一種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其權屬的穩(wěn)定性、流轉的安全性,均會對社會秩序及人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一方面,村民依法互換宅基地及有關房屋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能輕易“出爾反爾”。另一方面,雙方也應就約定事項達成書面協(xié)議并及時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以確認權利變動,預防和減少糾紛。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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